手机卡、银行卡出租
代为转账、取现、套现
或配合他人转账、取现、套现
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
即可获得丰厚报酬
这样的“好事”
可千万别心动
因为这很可能是在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自述在某聊天软件认识一陌生男子,该男子让其提供银行卡帮助“刷流水”,按比例给付张某某高额佣金。张某某在明知银行卡接收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25日到成都市武侯区某地,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操作转账人员,帮助接收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当日,该银行卡共接收资金77300元,再通过数字人民币刷脸支付和取现将部分资金转移,后银行卡内资金被止付。
其中:2023年2月25日,张某某本人名下银行卡接收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的“王某被诈骗案”被害人王某被诈骗资金32300元;接收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立案侦查的“刘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资金25000元。2023年2月28日,张某某在陌生男子安排下,到银行柜台支取现金27300元交给该男子。通过上述行为,被告人张某某自述获利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于2023年5月31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3年6月5日,张某某亲属代其退缴2000元至汉源县公安局财政专户。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寄语·
随着信息网络、电子支付等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简称“两卡”)的问题突出,犯罪分子通过大量租借“两卡”等网络支付结算工具转移案涉资金,导致诈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社会危害严重。
本案提醒大家,面对非法利益诱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出租、出借给他人,避免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原标题:《“椒”你一点法 | 帮网友“刷流水”赚钱?很刑!》